今年年初 1 月份左右,收到税务局短信提示“您 2020 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可能存在一定偏差”

收到后感觉奇怪,后上了个税 App 查看相关信息,没发现什么问题后就不了了知。
直到今天收到了税务局友好提示的电话。说本人没有如实申报个税,会影响征信记录,让本人赶紧修改。问了一下什么问题,被告知:“系统检测到你已经有房产,但是你还在申报租房专项扣除”,然后让我把“租房专项扣除”改为“0”

随后上了个税 App 中查看 2020 年的专项扣除记录,发现的确是有之前填写的“租房专项扣除申报信息”,但是没有“改为 0”的操作,只有一个废除操作。
点击废除后,当时心态就崩了,系统提示我 2020 年度综合需要补税 2006 元

随后回税务局电话去问,对方官方式回答,“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我当然不和你扯这些啊,该少的不会少,该多的也不会多。
本人就把个人情况说明了一下:”本人从 2018 年租房至今,没有换过。房子是在 2022 年 11 月份买的“。
他们的意思(政策法规)就是说必须如实填写,如果你那个买房了,你就不能填租房,租房了就不能填买房。
2020 年的租房专项扣除我是很早年我就填写了,也一直在租房
本人是 2020 年底 10 月底买房的,估计 11 月才上报,谁还知道要去个税 App 上取消租房申报,也许是本人对政策理解不够,对政策税、务缺乏敬畏之心
此时业务员说稍等,不要挂电话换了一个人来给我讲解,我把情况又说了一遍,对方回:”你可以把 2020 年的租房申报专项扣除从 1-12 月份,修改为 1-10 月份“
挂电话后按照操作如实修改了,但是 2020 年度汇总上,补缴金额还是没有更变依旧是 2006 元,此时正在质疑当中按理说应该会少一点吧?


正想着来电话了,一看号码又是刚才的号码,赶紧接通后问为什么“租房申报专项扣除从 1-12 月份,修改为 1-10 月份”,2020 年的年度汇总为什么还是让我补缴 2006 元?被告知“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随后还被通知明天上午去一趟税务局,需要带上租房合同和买房合同登记
最后问了一下一起买房的前同事,2020 年度同事退税 1800 ,而本人要补缴 2006 (包含 2020 年退税 280 元),这一切也台突然了